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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加快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鲁建建管字〔2019〕19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潍政办字〔2019〕148号)等要求,深化建设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健康发展,规范行业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在项目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涉及经济、技术、组织、管理等各有关方面的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的企业。咨询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  凡在潍坊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行业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

第六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范围包括: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等;

(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等;

(三)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等工作;

(四)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规划许可等有关项目建设手续;

(五)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六)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服务供应商的招标工作,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七)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施工组织,参与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八)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等;

(九)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配合审计,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配合做好项目后评估;

(十)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实施

第七条  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积极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八条  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也可由多家具有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或者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一家咨询单位(或联合体)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可在计划实施投资时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内容不包括前期投资咨询的,也可在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建设单位亦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一个项目或多个项目一并打包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社会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十条  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

第十一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地点、工期、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建设单位与咨询单位在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合同中约定。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奖励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竞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与选定的咨询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工程咨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工程咨询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第四章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

第十三条  咨询单位应当具有与全过程咨询服务相适应的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综合实力强,在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须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的两项或多项资质。在资质等级、综合实力、社会信誉和相关业绩等方面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项资质应为甲级资质,同时具备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中两项及以上甲级资质的企业优先;

(二)从事主项资质的业务不少于10年;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五)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15年;

(六)拥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且人员资格和数量符合国家和省、市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规定;

(七)技术装备先进,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具有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处理国内外相关业务信息的手段;

(八)通信及信息处理手段完备,能应用工程技术和经济评价系统软件开展业务,鼓励运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及大数据管理系统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和经济评价;鼓励利用BIM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提供保障;

(九)获得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级等级为A级的企业优先;

(十)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优先;

(十一)通过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体系认证的优先。

(十二)近两年内企业参与的工程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咨询单位资质范围内的业务应当自行完成,资质范围以外的可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共同实施。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定工程咨询委托合同,对工程咨询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负责人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十五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行项目责任制。咨询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咨询委托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咨询管理机构,建立与咨询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咨询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工程咨询委托合同。

第十六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

第十七条  咨询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一)咨询单位应当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为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效率、节约建设资金。

(二)在履行工程咨询委托合同时,咨询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工程咨询工作。

(三)咨询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总责,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合同约定责任,并对其咨询成果的数据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四)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企业不得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之间有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害关系,也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全过程咨询项目的招投标监管、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十九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内容包括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内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内容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可作为专业服务合同用于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予以单独进行合同备案,并根据咨询服务的内容对应替代或减免项目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招标代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等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咨询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授权,在相应的工程文件中代表建设单位签章;但依法依规必须由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文件,仍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与咨询单位共同签章。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导,在法人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中增加咨询单位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有以下行为的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加大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并记录不良行为,通过网络、媒体公开不良信息。

(一)咨询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3、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4、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咨询业务; 

5、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6、未按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要求配备项目咨询机构人员的;

7、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

(二)咨询单位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2、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3、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4、未按要求编制全过程咨询服务规划、专项组织实施方案等咨询技术文件的;

5、项目负责人或工程咨询机构人员长期不在工程施工现场的。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建设行政区域内,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使用本市现有行业诚信一体化平台信用等级评价系统。

第二十五条  对本年度评价为A级的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减少检查核查频次,在评优表彰、试点推荐、项目扶持时优先考虑;并在下年度参加项目投标时给予加分。

评价为B级的企业正常监管、检查。

评价为C级的企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强化监管,限期整改,企业年度内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半年内生产经营活动仅限已承接工程。

对评价结果为D级的企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整改,企业年度内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一年内生产经营活动仅限已承接工程。对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D级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停止工程投标资格,外地入潍企业清出潍坊市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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